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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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謝佩芸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3,2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