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徐春明
楊綉美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