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5號
原   告  蕭唯真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陳尚宏 律師
被   告  周賢榮
法定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一行所載「本件原告起
訴時未據繳納全數裁判費」、第四行所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分別更正為「本件原告追加起訴後未據繳納超過原訴訟標的
價額之裁判費」、「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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