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俵同上
被   告  蕭凱文
       蕭合儀
       蕭惠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以因 繼承渠 等被繼承人 蕭建仁 所得遺產為限,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以因繼承渠等被繼承人蕭建仁所得
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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