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3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張子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萬事達信用卡)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