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76元,
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