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戊○○
丙○○乙○○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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