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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