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 黃志雄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