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馬南生
被 告 唐莞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馬南生與被告唐莞貽之訴訟,於原告與臺南市政府交通
局間國家賠償訴訟(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南國小字第二號)裁判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
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
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
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國家賠償法
施行細則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唐莞貽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原告已另向被告唐莞貽所屬機關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提起國家
賠償訴訟,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南國小字第2號民事簡
易訴訟卷宗核之無誤,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國家賠償訴訟
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原告對被告唐莞貽之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