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8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