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祖產之房、地坐落位置及登記謄本(如未經保存登記,則提出稅籍資料。)。
二、被告之戶籍謄本(勿省略個人記事資料)。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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