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