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6號原告 張耀明 被告 林建成 上列被告林建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維修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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