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 楊燿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決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施行,依「程序重新、實體從舊」及「程序從新從優」原則,應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次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遭逾期觀察勒戒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之規定,命聲請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