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原告 陳志蓮
楊志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35,281元(見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360元(計算式:8,040元×2/3=5,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80元(計算式:8,040元-5,360元=2,6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原告陳志蓮│├──┬────────────┬─────────┤│1│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388,922│├──┼────────────┼─────────┤│2│特別休假工資│69,170│├──┴────────────┴─────────┤│原告楊志強│├──┬────────────┬─────────┤│3│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248,119│├──┼────────────┼─────────┤│4│特別休假工資│29,070│├──┴────────────┴─────────┤│合計73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