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彭麒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鼎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