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嘉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翁偉仁
被移送人   簡俊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8月11日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俊平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瓦斯空氣槍壹把、彈丸陸拾肆顆、瞄準器壹組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5月4日某時。
(二)地點:嘉義縣○○鎮○○里○○路○○○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
槍之瓦斯空氣槍而朝上開嘉義縣○○鎮○○里○○路○○
○巷○號之2樓落地窗玻璃鳴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劉錦育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之瓦斯空氣槍1把、彈丸64顆及瞄準器1組可佐。
三、扣案物品瓦斯空氣槍1把、彈丸64顆及瞄準器1組,為被移送
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而鳴槍,依
高階行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處罰,不另依
同法第65條第3款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孫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