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甘哲仲
相 對 人  王德清
       王官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
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3
3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分別按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欄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
費用為如附表二所示項目及金額,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一各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孫靜芳
附表一:相對人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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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各應負擔金額│
│││費用比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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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德清│1/4│2,208元│
├──┼────────┼─────┼──────┤
│2│王官菊枝│1/2│4,415元│
└──┴────────┴─────┴──────┘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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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土地│1,750元│聲請人預納│
│勘查複丈費│││
├────────┼───────┼───────┤
│土地勘查複丈費│3,200元│聲請人預納│
├────────┼───────┼───────┤
│地籍圖謄本、土地│2,550元│聲請人預納│
│勘查複丈費│││
├────────┼───────┴───────┤
│合計│8,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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