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 陳昆勇 於民國80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借款人陳昆勇於民國95年9月1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完畢。茲因借款人陳昆勇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總計1,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100年5月5日,詎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竹頭崎││68-1│旱│││61.15│全部││├──┼───┼────┼────┼────┼────────┼─┼──┼──┼──────┼─────────┼──────┤│002│嘉義縣│番路鄉│竹頭崎││101│旱│││21.0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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