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㈡、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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