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
周裕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0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