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乙○○之女女,民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中關於「丙○○」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之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