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甘大空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清 律師
張振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
林彥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6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