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斗將鋼鐵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8,
698元,惟其中有關加班費及扣薪部分請求合計新臺幣909,298元,因具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免徵裁判費2分之1,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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