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周陳美花 被告 林忠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全部)及所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上開塗銷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請求,其請求乃互相競合,均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或抵押物之價額較低者為準,而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7.1萬元(取鄰近二筆面積及屋齡與系爭房地相近之交易價額平均值計算,即【6.4萬元+7.8萬元】÷2=7.1萬元),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為6,679,680元(計算式:
總面積【層次面積79.98+陽台14.1】平方公尺×71,000元/平方公尺=6,679,680元),而依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240萬元(見本院卷附系爭房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