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東小字第82號
原   告  周寶玉
被   告  上官羽涵 即上官素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1日起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
東縣臺東市○○街○○號之房屋,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
同)12,000元,惟被告就101年11月份至102年4月份之租金
迄未全額給付,尚積欠原告65,000元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在卷可佐。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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