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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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有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有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邱有成拾獲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不思交由警方
處理,反而侵占入己,並進而變賣牟利,法治觀念實有偏差
,惟衡及被告前未有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及本案被害
關如邑 所遺失之行動電話幸經具領,所生危害尚非鉅大,
並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
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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