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小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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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美玉 間聲請補發事件,聲請人聲請補發第
一審裁判書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7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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