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吳濬瑋
被   告  黃美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
稽,再佐以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