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抗告人即原告 阮鼎祥 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徐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26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而補正裁定業於110年8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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