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抗告人即原告 阮鼎祥 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徐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0年6月17日「民事聲明異議狀(暨補充判決聲請狀)」第一點記載係不服本院上開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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