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告 許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亦有明文,故非經常性給與之年終獎金之性質非屬工資,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90,516元(含短少給付工資98萬元、年終獎金160萬元、新制退休金96,516元、舊制退休金25,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64,000元、退休金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190,516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退休金及特休未休工資共計4,590,516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依首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027元(計算式:46,540元×2/3=31,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353元(計算式:62,380元-31,027元=31,35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何時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退休金專戶個人資料。
(二)兩造約定薪資數額為何?主張被告自94年7月起無故不當降低原告薪資之理由為何?並提出每月應領薪資數額證明,如:僱傭契約、薪資單。
(三)提出被告每年需給付年終獎金20萬元之證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0個月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理由為何?請按各該年度,記載應休假日期、未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金額計算方式。
(五)被告依何規定需另行給付退休金300萬元?請提出相關規定或契約條款。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與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