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26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武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武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江武憲(下稱被告)本案聲請意旨僅記載為期明瞭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3號案件109年7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及開庭之情形等語。然查,被告前開聲請意旨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於法未合,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如逾期仍未提出書狀敘明補正本件聲請之具體理由,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慧珍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