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前往告訴人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二四七號一樓之辦公營業處所,以徒手毀損告訴人所有並懸掛之「優麗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招牌及玻璃,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聯合生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當庭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案關於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