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曾慶經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年8
月1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000241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曾慶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四瓶及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16日8時2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查獲強力膠4瓶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四瓶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個係被移送人曾
慶經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
被移送人曾慶經供述在卷,爰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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