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劉雅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雅玲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自第三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
對人劉雅玲之債權,並將債權讓與通知函寄送相對人「高雄
市○○區○○路○○號」該戶籍地,惟上開信函遭郵務機關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原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
100年3月11日經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
記,將相對人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依上情形顯見相對人現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