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邱湘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9,600元,並簽立消費性小額通信(分期)貸款申請書
,借款期間分24期,每期給付1,650元,自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每逾期1日,按貸款餘額萬分之5計收違
約金。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違約
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6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6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