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謝章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23,27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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