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吳東平
       陳順安
      邱 陳玉秀
      高 陳玉枝
       陳裔絨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順國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國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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