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適維 間因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372,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06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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