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莉晴 (原名 陳玉蘭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
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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