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陳世南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生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許生南之姓名及住所,
  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告應提出被告許生南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