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告 曾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浩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石曉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告 曾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浩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