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60號

原告 林振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桂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其現居住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被告高桂英疏未注意定時維修管理電源,致電線短路引燃火勢,而失火延燒至系爭房屋,導致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因此受有損害,乃起訴請求被告高桂英給付修繕房屋費用,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費用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修復至不漏水之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子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