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36號
聲請人 劉晏良
相對人 吳英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結果通知函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