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36號

聲請人 劉晏良

相對人 吳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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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結果通知函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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