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0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汶
       蔡錫和
被   告  洪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9,99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7萬9,9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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