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7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177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張當 和 利沂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