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告 王順興
之4號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紫嫻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451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汽車交易價格350,000元+聲明第二項571,451元=921,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謝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