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9號聲請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丙○○
之2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7月4日起至104年7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乙○○於①89年2月23日②89年5月9日簽發2紙本票向聲請人借用①410,000元②57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84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甲○○持有│├──┼───┼────┼────┼───────┼─┼──────┼──────┤90000分之││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91│建│17325.00│90000分之67│34,乙○○││││││││││持有90000││││││││││分之3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鋼│83│83│平│鋼筋│9.│平│全部│甲○○│││36│安康里大橋1│康市六甲│筋混凝土│.9│.9│方│混凝│53│方││和 林淑 ││││街47之6號11│頂段1091│造│8│8│公│土造││公││惠應有││││樓之7│地號││││尺│││尺││部分各││││││││││││││2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7││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101││(含停車位編號302,權利範圍:90000分之76)││六甲頂段9965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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